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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护士执业注册不再需要提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体检证明!

作者来源: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2021-07-05

需要注册的护士们注意啦!
最新通知

日前,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中提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不再需要提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但是也要提醒大家:即使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可以不提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大家也要按时打印2021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妥善保管,避免后续证书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或者是证书丢失补办需要。


该决定于2021年1月8日公布并施行,其中提到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一共有13处修订,各位护考生务必收藏方便后续注册证书查看:


十三处修订


(一)将“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国家建立护士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五)在第六条后增加一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删除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即删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所需条件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七)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删除第八条第三款。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十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十三)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将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护士管理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此外,本《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共享信息,如有侵权联系客服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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